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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1. 婁底市公安局關于依法處理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的通告
          2022-11-23 08:23:56          來源:雙峰縣融媒體中心 投稿郵箱:bm@ldsf.com.cn | 編輯:戴戈 | 作者:          瀏覽量:10393


          通  告

          為有效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,落實疫情防控措施,確保人民生命安全,有力維護社會秩序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,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為之一,妨礙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,構成違法的,將依法予以處罰;涉嫌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
          一、未按規定報備。外省來婁、返婁人員及本省疫情高、低風險區來婁、返婁人員未按規定報備。

          二、違規聚集。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組織群體性聚集活動;來婁、返婁人員抵婁后,拒不配合健康查驗,或者未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,即參加聚集性活動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。

          三、未按規定核酸檢測。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,或者冒用他人信息、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;重點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核酸檢測(含落地檢)。

          四、拒不配合流調、檢查。瞞報謊報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觸史、活動軌跡等涉疫信息;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;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。

          五、拒不落實防疫措施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出入公共場所、室內密閉場所等,經勸導,拒不佩戴口罩、拒不落實掃碼、亮碼及行程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。

          六、拒不配合防控管理。有疫情高、低風險區旅居史、判定為密接人員,不按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;集中隔離、居家隔離、居家健康監測和臨時封控管控區域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,擅自外出。

          七、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、故意泄露隱私信息。編造虛假疫情信息,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,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;故意泄露傳染病人、病原攜帶者、疑似傳染病人、密切接觸者等涉及個人隱私信息、資料。

          八、違規售藥、接診。違規售賣止咳藥、退熱藥、抗病毒藥和抗菌藥;違規接診、收治發熱患者。

          九、未履行主體責任。單位、經營主體等未按規定落實人員定期核酸檢測、掃碼、亮碼、核酸檢測證明查驗、體溫檢測、無碼人員登記、設施環境通風消毒等措施,或者違規擅自開放、營業、變相經營。

          十、其它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行為。

         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婁底市公安局

          2022年11月23日



          責編:戴戈

          來源:雙峰縣融媒體中心 投稿郵箱:bm@ldsf.com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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